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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鴻裕自動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品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俊林即妝家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 二、妝家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