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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陳履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更正原因如附件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