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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債 權 人 貝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楊國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之利息利率究為年息百分之「五」,亦或年息百分之 「5 ﹪」( 即年息萬分之五) 。( 貴公司聲請狀記載為年息百分 之「5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