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19號

債  權  人  日清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容易口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