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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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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2號

債  權  人  緯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姵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志良、璟昌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向債務人洪志良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其相關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向債務人洪志良請求之依據,是否更改只向債務人璟昌機械有限公司請求?(依債權人所提出工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似不足以釋明債務人洪志良應給付本件債務)。
三、及請求債務人洪志良與璟昌機械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洪志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璟昌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