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2號
債 權 人 緯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洪志良、璟昌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向債務人洪志良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其相關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向債務人洪志良請求之依據,是否更改只向債務人璟昌機械有限公司請求?(依債權人所提出工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似不足以釋明債務人洪志良應給付
本件債務)。
三、及請求債務人洪志良與璟昌機械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洪志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璟昌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