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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44號

債  權  人  協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徐進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報。
二、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報。
三、釋明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是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1人或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進鈞等2人)請具狀說明(依貴公司提出之釋明文件所載,本件債務人似應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徐進鈞)。
四、承上,若仍向債務人徐進鈞請求,則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進鈞共同請求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債務人徐進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