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144號
債 權 人 協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徐進鈞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報。
三、釋明
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是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1人或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進鈞等2人)請具狀說明(依貴公司提出之釋明文件
所載,本件債務人似應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非徐進鈞)。
四、承上,若仍向債務人徐進鈞請求,則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進鈞共同請求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債務人徐進鈞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格里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