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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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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3號

債  權  人  福家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棠 
債  務  人  陳怡萍 

債  務  人  沈勁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