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金隆
債 務 人 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順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肆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