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0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二、
經查,債權人以本院於110年4月16日以橋院嬌110司執菊字第18182號
扣押命令,扣押原債務人樊家豪對於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於110年4月26日以橋院嬌110司執菊字第18182號命令將
上開薪資債權移轉予債權人,
詎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未依上開移轉命令給付扣押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經本院查詢,除債權人外,尚有
第三人聲請執行原債務人樊家豪對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依債權比例受移轉之金額為何,該裁定於110年3月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