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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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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曹瓊云 
代  理  人  曹文種 
債  務  人  李懿哲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兩造經第三人昕居不動產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價金達成合意,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買賣契約,依買賣議價委託書第4條第4款約定,債務人應加倍退還買方保證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加倍保證金之相關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