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曹瓊云
代 理 人 曹文種
債 務 人 李懿哲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
兩造經
第三人昕居
不動產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價金達成
合意,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買賣契約,依買賣議價委託書第4條第4款約定,債務人應加倍退還買方保證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加倍保證金之相關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利息期間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