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債 權 人 劉懿慧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蘇綉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
所載,匯款金額200萬-戶名:寶
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匯款金額35萬、90萬-戶名:蘇綉雯
,則請求其共同給付300萬元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
更正
按下列表格填載對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蘇綉
雯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二、承上,請補納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按
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
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蘇綉雯分別給付如上表之欠款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
非訟 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
500元,應補納500元)。
三、債務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