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薛流湖
債 務 人 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順法
人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嘉峰
雷淑惠
一、
債務人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劉順法、劉嘉峰、雷淑惠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劉順法、劉嘉峰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參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