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侃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怡瑜 
債  務  人  宜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玲 
人                      3弄1號四樓之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