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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債  務  人  萬利菸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