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債 權 人 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振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永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黃永文之
住所為何?(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0000000 會議錄音光碟之錄音譯文(錄音檔轉為文稿),並
請於債務人黃永文同意給付貴公司新台幣68,397元之處以螢
光筆劃記。
四、債務人黃永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