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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債 權 人 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永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黃永文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0000000 會議錄音光碟之錄音譯文(錄音檔轉為文稿),並   請於債務人黃永文同意給付貴公司新台幣68,397元之處以螢   光筆劃記。 四、債務人黃永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