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債 權 人 高更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0樓 (指定送達址)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泰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泰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訂購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收據、訂購契約等)
二、債務人泰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