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債 權 人 蔡易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任賢、芳爺有限公司、冠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
督促程序裁判費之徵收,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即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倘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分別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分別主張債務人分別積欠借款、票款,
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
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借款500,000元、票款1,000,000元、700,000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
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500元、500元,合計1,5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1,0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任賢向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等),並釋明是否有約定清償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任賢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芳爺有限公司、冠盈路面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