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債 權 人 協信遊覽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貴公司提出統一發票金額16,800元,統一編號00000000,抬頭為卡斯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釋明該以統一發票向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