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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債  權  人  協信遊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