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746號
債 權 人 黃侯素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唐普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唐普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工程款,屢經催討未獲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唐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請款單、統一發票
所載營業人均為三二好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僅為三二好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法定
代理人,則債權人以自已名義請求
本件債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