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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債 權 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自民國109 年9 月1 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   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 第1 項、第2 項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務人強棣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