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債 權 人 徐崇耀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樂活眼鏡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載明請求標的、請求原因及事實、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之
聲請狀正本。
三、債務人樂活眼鏡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