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華鴻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美珠
債 務 人 何東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仟零伍萬玖仟柒佰貳
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㈡美金肆拾萬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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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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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 約 金 年 利 率 │
│號│(新臺幣) ├──────┬───┬───┼───────┬───┼────┬────┤
│ │ │ 起 算 日 │截止日│年利率│ 起 算 日 │截止日│逾期在六│逾期超過│
│ │ │ ( 民 國) │ │ │ (民 國) │ │個月以內│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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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59,724元 │110年12月1日│清償日│3.07%│110年12月2日 │清償日│0.307% │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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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00,000元 │110年12月1日│清償日│2.25%│110年12月17日 │清償日│0.225%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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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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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 約 金 年 利 率 │
│號│ (美金) ├──────┬──────┬─────┼───────┬───┼────┬────┤
│ │ │ 起 算 日 │截止日 │年利率 │ 起 算 日 │截止日│逾期在六│逾期超過│
│ │ │ ( 民 國) │ │ │ (民 國) │ │個月以內│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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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500元 │110年12月1日│清償日 │6.07% │110年10月15日 │清償日│0.607%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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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9,600元 │110年12月1日│清償日 │6.07% │110年10月27日 │清償日│0.607%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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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8,900元 │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2日│2.85866% │110年12月28日 │清償日│0.607% │1.214% │
│ │ ├──────┼──────┼─────┤ │ │ │ │
│ │ │110年12月3日│清償日 │6.0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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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