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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債  權  人  蘇德財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立楀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瓏達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立楀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瓏達設計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此有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