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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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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光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仲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存證信函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債務人劉仲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