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

債  權  人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健一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積欠其貨款,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志宏,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相對人賴志宏已無權利能力,亦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綜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