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 權 人 宇洋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嘉興、林佳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額3,912,247元之計算式為何?請詳列之,如有其他釋明文件(統一發票、收據等)請一併提出。
二、釋明
本件究為
連帶給付、共同給付,若為連帶給付其原因為何?
三、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其中477,306元及729,296元支票為債務人林佳華所簽立,另95,000元支票為債務人林嘉興所簽立,則由債務人共同給付原因為何?如支票有債務人
背書請提出其支票背書影本。
四、請提出支票號碼0000000支票影本。
五、債務人林嘉興、林佳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