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
債 權 人 宏憶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胡泰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
暨商品交付書,
債權讓與確認章未有讓與公司大小章或發票章,
難認債權人究由何經銷商受讓債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