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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

債  權  人  宏憶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泰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債權讓與確認章未有讓與公司大小章或發票章,難認債權人究由何經銷商受讓債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