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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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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方品堯  債 務 人 宜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玲  人           4樓之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貳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