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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
債  權  人  蘇德財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借款,債權人為連帶保證人,為債務人代為清償後,請求債務人代償金額新臺幣(下同)387,511元利息云云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代償清償證明書所示,代為清償者為「瓏達設計有限公司」,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有債權人提出之代位清償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債權人雖具狀陳報瓏達設計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立楀設計有限公司)為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所獨資經營,然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立楀設計有限公司非獨資商號,負責人為陳挺翔,故依債權人提出之代位清償證明書,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非受代償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楀壬(原名:陳宗寶)返還代償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