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振常
債 務 人 福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沁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所載「預收款日:2021/04/
12」及「…請依上述日期付款為荷…」,則債務人應於110
年4月13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利息
,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