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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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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6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債 務 人 福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沁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所載「預收款日:2021/04/   12」及「…請依上述日期付款為荷…」,則債務人應於110   年4月13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 ,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