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債 權 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次按
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之董事賴志宏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又債權人復未查報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未盡釋明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責,
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