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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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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債  權  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之董事賴志宏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又債權人復未查報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未盡釋明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