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
債 權 人 盧建名即家鴻企業行
盧建名即家昶企業行
債 務 人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盧建名即家鴻企業行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盧建名即家昶企業行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