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0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芮彤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奇方科技有限公司、黃智淵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表債權88,880元、800,000元
違約金計算
期間「自111年4月27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是否有誤?
二、債務人黃智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奇方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