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0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芮彤
債 務 人 奇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智淵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三○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三○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六六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