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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宜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晨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7,916元
111年2月2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2月2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431,250元
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