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德吉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至德
人 1號
陳玉聖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八七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