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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歲麒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韻如 

債  務  人  李坤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753,946元
111年2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2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5﹪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