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
債 權 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LAURENT CAMILLE GIMENEZ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鉅陽水電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鉅陽水電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鉅陽水電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潘晏庭即鉅陽水電工程行」。
二、債務人鉅陽水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或稅籍資料及潘晏庭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