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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穆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730,542元
111年5月16日起至
111年7月15日止
3.28%
111年6月17日起至
111年7月16日止
0.328%
111年7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44%
111年7月17日起至
111年11月16日止
0.344%
111年1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88%
2
748,904元
111年4月29日起至
111年7月28日止
3.28%
111年5月30日起至
111年7月29日止
0.328%
111年7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3.44%
111年7月30日起至
111年10月29日止
0.344%
111年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8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