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026號
債 權 人 陳發勝
債 務 人 奇方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佑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經核其
退票日為民國111年5月16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
詎其竟請求逾
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
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