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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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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倪祥哲 
債  務  人  順泰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31,447元
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

1﹪

110年1月2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29日止
1.78﹪
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0年7月2日起至110年7月29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8%
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