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永鈴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翔竑通信有限公司、陳奕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附表
違約金計算
期間中最後一段起
迄日有誤,請具狀修正。
三、債務人陳奕琳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翔竑通信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