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債 權 人 蔡卜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秋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出貨單
所載出貨者為雅馨行銷有限公司,台端僅為該公司之業務人員,則台端以自已名義請求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請更正正確之債權人、
住所地為何?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具狀之
聲請狀正本。
二、依出貨單、請款單所載客戶名稱均為眾益醫材有限公司,債務人陳秋香僅為其法定
代理人,則台端逕向債務人陳秋香請求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
住所地為何?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1年9月1日』起?如係『111年9月1日』起,其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陳秋香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