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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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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

債  權  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新興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釋明請求金額41,616元之計算式。
四、債務人全新興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