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債 權 人 陳永昇
債 務 人 優耐柏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董芃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終止合作協議書固約定:「雙方協議每個月15日至少15萬至20萬,於111年3月15日起為第一期至112年2月15日前還清借款……」,
惟自111年3月15日至111年8月10日止,其逾期數為5期,其金額合計為750,000元(150,000元×5),則債務人請求逾一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協議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