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承和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秉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