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
本件支票係投遞至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後遺失,釋明貴公司是否已收該支票。
二、倘
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未收該支票)前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右昌分行」,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