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怡通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月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
繕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足以辨
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票號:AN0000000),係以欣陸興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怡通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支票,有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在卷
可憑。
惟聲請狀所載之支票
發票日「111年4月14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11年5月31日」並不一致,且聲請狀關於怡通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亦誤繕為顏月里;
詎本院於111年5月20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聲請狀之瑕疵,聲請人
迄今並未依函補正,依
前揭規定,票據遺失應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聲請人未釋明遺失票據之真實發票日期,則其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