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謝正源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
持有之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乙批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未釋明本件遺失之股票號碼、股票張數、各張股數為何,且依聲請人提出之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函影本也未記載
上開內容,經本院裁定命其定期補正。
惟聲請人於111年11月9日民事
陳報狀陳述因事隔多年,已無法查知股票號碼、股票張數及各張股數,因無法釋明本件實際遺失之股票內容為何,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